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
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魯政字〔2024〕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省政府同意。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4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經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取監控視頻、技術試驗鑒定、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管控不力,違章操作,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人):
1.辛濤,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2.王明琦,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3.梁毅,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5人):
1.于明浩,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榮祿,群眾,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李薈,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王超,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事發當天帶班領導。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秦棟,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處理。
(三)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人):
楊夫東,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分管運行、工藝、設備等生產單元。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議企業層面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18人):
1.劉冰,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技術科科長)。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因無黨內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2.王彥國,中共黨員,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設備科副科長)。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因無黨內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3.石吉泉,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長。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因無黨內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4.劉云棟,中共黨員,時任雙氧水公司電儀職能負責人(電儀車間電儀副主任)。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因無黨內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5.王和生,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分管電儀職能負責人(分管電儀職能副處長),2020年雙氧水質量提升項目建設負責人。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因無黨內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6.楊丙磊,雙氧水公司安全總監,雙氧水公司黨支部紀委委員、宣傳委員。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7.劉丙敏,魯西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西化工集團)化工事業集團運行安全管理部部長,魯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西集團)化工機關第三黨支部書記。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8.張承鋒,中共黨員,魯西化工集團化工事業集團工藝安全管理部部長。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因無黨內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9.李道嶺,中共黨員,魯西化工集團化工事業集團設備安全管理部部長。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因無黨內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10.李書海,中共黨員,魯西化工集團化工事業集團安全監督管理部部長。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因無黨內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11.路正攀,時任魯西化工集團化工事業集團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兼魯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黨總支部書記、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12.金同營,魯西化工集團化工事業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監督管理部。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13.解傳瑋,中共黨員,時任魯西化工集團健康安全環保部副部長(主持工作)。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因無黨內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14.鄧紹云,魯西化工集團副總經理、魯西化工集團化工事業集團黨委書記兼總經理,負責化工事業集團全面工作,并分管化工事業集團運行安全管理部。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15.楊本華,魯西集團黨委委員,魯西化工集團高級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兼總工辦主任,分管魯西化工集團技術管理工作。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扣發年度績效獎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
16.姜吉濤,中共黨員,魯西化工集團副總經理,協助安全總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健康安全環保部。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處分,年度績效等級為C或以下,扣發年度績效獎金40%。
17.張金林,時任魯西集團黨委副書記、安全總監,魯西化工集團常務副總經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免去魯西集團安全總監職務,年度績效等級為C或以下,扣發年度績效獎金60%。
18.王延吉,時任魯西集團黨委書記、魯西化工集團總經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中國中化擬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處分,年度績效等級為C或以下,扣發年度績效獎金40%。
(五)建議黨委政府及部門層面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18人):
1.謝添,中共黨員,聊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聊城高新區)顧官屯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主持顧官屯鎮政府全面工作。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陳瑋,中共黨員,聊城高新區顧官屯鎮黨委書記,主持顧官屯鎮黨委全面工作。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3.田源,中共黨員,聊城高新區經濟發展部副部長、三級主管,負責聊城高新區工業和信息化工作,分管經濟發展部工業和信息化辦公室。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4.申志軍,中共黨員,聊城高新區發展保障部二級主管、聊城化工產業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主持聊城化工產業園安全生產全面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5.崔琰,中共黨員,聊城高新區經濟發展部部長、二級主管,主持經濟發展部全面工作。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楊繼文,中共黨員,聊城高新區發展保障部部長、二級主管,主持發展保障部全面工作。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7.邵良臣,中共黨員,聊城高新區管委會二級專員,分管聊城高新區市場監管工作。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8.朱煒,中共黨員,聊城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分管聊城高新區工業和信息化工作。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9.赫占廷,中共黨員,聊城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事故發生時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0.崔憲奎,中共黨員,聊城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主持聊城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全面工作。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1.田西坡,中共黨員,聊城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二級調研員,分管安全生產審批科。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2.閆友亮,中共黨員,聊城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黨組副書記、局長,主持聊城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全面工作。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3.黃性利,中共黨員,聊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聊城市工業行業服務中心黨委書記、主任,分管聊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化工產業科。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4.解志超,中共黨員,聊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聊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5.翟榮忠,中共黨員,聊城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6.趙松儉,中共黨員,聊城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聊城市應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7.王剛,中共黨員,聊城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工業和信息化工作。建議對其進行誡勉。
18.劉文強,中共黨員,聊城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
四、責成魯西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聊城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聊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建議。由聊城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魯西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六、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聊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教育培訓和作業現場管理,有效預防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七、聊城市要組織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事故處理和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省紀委監委機關、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docx
原文轉自:http://yjt.shandong.gov.cn/zwgk/zdly/aqsc/sgxx/202404/t20240419_4720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