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
為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有效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加大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對我省制造業支持力度,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制造業貸款財政貼息實施方案(2024年)》,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4年3月19日
為全面貫徹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有效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加大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對我省制造業支持力度,推動新一輪大規模設備更新,推進我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制造強省建設具體部署,錨定高質量發展目標,按照“免企申報、先付后貼、總額控制、嚴防風險”的原則,圍繞“1650”產業體系建設對省內制造業企業設備購置更新實施貸款貼息,撬動更多金融和社會資本加大對制造業的投入,進一步推進全省傳統產業煥新、新興產業壯大和未來產業培育,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有力支撐。
本方案主要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企業設備購置更新實施貸款貼息。
貼息對象為通過銀行貸款進行新建或改擴建項目的制造業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截至2023年底已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制造業企業。
2.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有良好的納稅記錄。
3.誠信守法,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環保、質量事故(事件),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4.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在江蘇省域內實施。
5.企業貸款用途中用于設備投資(含配套軟件,下同)支出不少于500萬元。
對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利率不超過貸款發放時適用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50BP的以下四類項目貸款予以貼息。
1.創新載體建設項目。支持企業在研發中心、技術中心等各類創新載體建設中使用銀行貸款購置研發設備及配套軟件。研發設備及配套軟件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各類研發儀器、設備和工具、試驗測量儀器及配套軟件等。
2.智改數轉網聯項目。支持企業在實施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網絡化聯接建設中使用銀行貸款購置數字化設備和軟件。數字化設備和軟件相關費用包括生產設備購置和安裝費、軟件購置費和應用授權費及相關系統集成維護費、網絡服務費以及公有云、私有云建設投入。
3.產業轉型升級項目。支持企業在淘汰落后改造、綠色制造、服務型制造等項目中使用銀行貸款購置軟硬件設備。軟硬件設備包括但不限于高檔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工業機器人、智能化自動化生產線成套設備、傳感器、網絡設備、檢驗檢測設備、新型環保設備等;軟件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車間或生產線控制系統軟件、系統集成軟件、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軟件、CAD、ERP、MES、PLM、SCM軟件包等。
4.其他設備更新項目。落實中央相關政策,支持企業在大規模設備更新項目中使用銀行貸款購置軟硬件設備。
除上述明確的主要設備以外,項目建設確需的附屬設備(如空調等)也可納入貼息范圍,附屬設備不得超過設備總投入的10%。企業廠房等土建和鋪底流動資金不得納入貼息范圍。逾期還貸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貼息對象、范圍、貸款用途等與規定不符的不納入貼息范圍。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后貼”,采取“免企業申報”方式,即借款企業應按規定先支付貸款利息,由貸款銀行根據利息支付清單及其他申報材料按程序向省級財政直接申請貼息后返還企業。
對在 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簽訂貸款合同并放款,在此期間發生且支付的利息給予貼息。每年分三個時間段進行補貼,分別為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9月30日、10月1日~12月31日。
1.比例控制。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享受省級財政1個百分點的貸款貼息。
2.金額控制。單個項目年度省級貼息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同一企業多個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按項目貸款額分別測算貼息金額,單個企業年度省級貼息資金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貼息金額計算方式為:貼息金額=單筆放款實際付息對應的本金金額×1%×(貼息時間段的實際付息天數/365);其中,本金金額按貸款的實際放款金額與企業貸款用途中用于設備投資支出孰低原則取值。分批次放款的,銀行放款累計金額超出企業貸款用途中用于設備投資支出的部分,不予貼息。
2024年貼息貸款總規模不超過300億元,先到先得,額度用完即止。同一筆貸款在貼息年度內獲得的各級財政貼息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貸款利息支付總額;已經獲得省級其他領域貸款貼息的,不再重復貼息,如后期發現重復貼息,企業應退回本領域貼息。
1.多級聯動。鼓勵設區市統籌推進轄區內制造業項目貸款貼息工作。設區市、縣(市、區)兩級可對享受省級貼息的項目,各自再給予1個百分點貼息。省財政將按照設區市上一年度制造業項目貸款財政貼息支出,給予一定獎勵。
2.政策協同。貼息年度內,本貼息政策與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支持政策可同時享受。
1.設區市、縣(市)工信部門開展前期摸排,組織梳理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組織企業在線填報《江蘇省制造業領域項目貸款需求表》(附件1),網址:省工信廳網上政務服務旗艦店(https://www.jszwfw.gov.cn/col/col140127/index.html),點擊“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原省級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審核)。
2. 各設區市、縣(市)工信部門通過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http://172.23.12.8/support-library-platform/#/login)審核推薦本地區制造業企業項目貸款需求表,審核通過后,將系統自動生成的《制造業領域項目貸款需求清單》(見附件2)加蓋單位公章,于4月12日前將審核通過的項目清單上報省工信廳。
3.省工信廳、財政廳匯總形成全省制造業貸款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庫原則上每季度滾動更新一次,符合條件的入庫項目均可享受財政貼息政策。
1.建立銀企對接機制。參與省制造業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省級銀行(指政策性銀行和2023年度全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省級分行和一級分行,以及蘇州銀行和江蘇省農信系統等省內法人銀行總行),在提交《“江蘇制造貸”財政貼息合作銀行承諾書》(見附件3)后成為合作銀行,省工信廳、財政廳向其推送制造業貸款項目儲備庫。合作銀行需建立市縣經辦銀行(下稱“經辦銀行”)與企業的工作對接機制,實現銀企信息共享。
2.貸款合同簽訂與放款。經辦銀行應主動與本地入庫企業對接,對于符合政策規定及授信審批要求的企業貸款申請,雙方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簽訂后,經辦銀行應將項目貸款標注為“江蘇制造貸”產品。根據受托支付的原則,經辦銀行按照企業提供的設備購置合同,將放款資金支付給供應商;對在放款前企業已發生的屬于貸款用途中的設備購置支出,須對企業提交的設備購置合同、有效票據審核后辦理支付手續。
3.貼息資金測算與申請。經辦銀行放款后30日內,將貸款合同及貼息申請材料報送至當地工信、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提交合作銀行進行審核。其中,市縣聯動貼息項目統一標注“聯動貼息”。對于符合政策規定的項目貸款,合作銀行根據貸款合同及實際放款情況,對照貼息政策計算每個企業、每個項目當期的貼息金額,分別于每年1月31日前、7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將申請貼息資金清單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省工信廳、財政廳。
4.貼息資金審核與下達。省財政廳、工信廳按規定程序審核報批后,于當年8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和次年2月底前將貼息資金撥付至合作銀行,同時將貼息資金清單抄送市縣工信、財政部門。合作銀行收到貼息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相關貼息企業。企業所獲得的貼息金額,由各地工信、財政部門通過“數字工信”系統等方式同步告知企業。企業收到貼息資金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將收款憑證上傳管理系統。
通過非合作銀行獲得的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由企業在次年通過其所在地工信、財政部門逐級申報,省級財政按規定予以貼息。具體申報要求在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中明確。
各地要高度重視,把“1650”產業體系建設作為制造強省的總抓手,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信、財政等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與相關銀行緊密合作,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舉措,制定時間表、路線圖,責任到人,確保將制造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相關金融機構和各級工信、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公開貼息對象、范圍、方式和標準等,引導企業根據自身需求積極用好省級制造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強化對企服務,發揮財政企業聯系點制度作用,做到政策直達、服務上門,進一步增強企業的獲得感。
工信部門要主動梳理有貸款需求、符合條件的企業,指導企業填報系統,積極做好與銀行溝通對接,加強對入庫項目的審核。財政部門要做好預算安排,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將合作銀行工作納入代理財政業務銀行服務評價,對成績突出的予以激勵。合作銀行要壓實審貸責任,強化貸后管理,及時分解下達貼息資金,跟蹤監督貸款資金安全、合規和有效使用。企業應嚴格按政策規定和貸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
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相關銀行貸款發放情況跟蹤。合作銀行按年度向省財政廳、工信廳提交貼息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工信、財政部門組織事后審核和抽查,審計等部門加強跟蹤監管,確保貸款貼息政策精準落地。貼息資金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等情況的,一經發現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聯系人:省財政廳工貿發展處 張連政,025-83633103;
省工信廳綜合規劃處 周 陽,025-69652839;
技術創新處 趙迪揚,025-69652813;
產業轉型升級處 宋連政,025-69652686;
兩化融合推進處 顧志剛,025-69652934。
附件:1. 江蘇省制造業領域項目貸款需求表
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制造業貸款財政貼息實施方案》的通知
原文轉自:https://gxt.jiangsu.gov.cn/art/2024/3/21/art_6278_111976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