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中介服務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行為八條措施:
一、嚴格實行執業告知。凡在泰執業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在“泰州市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告知。泰州市應急管理局在局網站公示已辦理執業告知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信息,并推送至市行政審批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聯網聯控。
二、限時開展業務填報。在泰執業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業務填報。法定安全評價項目通過應急管理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進行填報,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項目通過“泰州市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系統”進行填報。
三、實行過程跟蹤審計。對中介服務項目每年實行隨機抽查,跟蹤審計。每個安全評價機構抽查比例不少于項目數的20%,每個安全咨詢機構抽查比例不少于項目數的10%,形成審計報告為監管執法提供指引。
四、實行星級評定管理。實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星級評定管理,對星級評定不高的中介服務機構實行重點監管、限期整改,直至限制進入泰州市場。評定結果及時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布。星級評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警示約談制度。應急管理部門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
(一)在安全生產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問題的;
(二)在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咨詢服務項目存在與企業實際不符的;
(三)未按要求填報或未開展業務填報的;
(四)幫助學員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的;
(五)接收外地戶籍且不在泰州就業的學員參加培訓考試的;
(六)應急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警示約談的其他行為。
六、暢通有獎舉報渠道。強化中介服務機構社會監督,將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整體納入舉報獎勵范圍,鼓勵社會各界對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七、實行市場禁入。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重大疏漏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該類機構禁入泰州市場五年;安全培訓機構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的,該類機構禁入泰州市場。
八、實行“一案四查”。對中介服務機構涉嫌違法違規項目立案調查時,同時調查企業主體責任履行情況、專家評審情況、安全監管人員履職情況,切實落實四方責任,壓實責任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