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發改規發〔2022〕3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我委修訂了《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切實推進政府投資項目閉環管理,提升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水平。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22年8月24日
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7〕4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0〕68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本省區域內使用預算資金以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項目審批執行情況、投資情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目標完成等進行綜合檢查考核的活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是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的重要內容,是項目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的必要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及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并在國家規定的各專項驗收合格后,應當由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部門(以下統稱項目竣工驗收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其他有權部門,是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外的項目竣工驗收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賦權的項目竣工驗收部門。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項目的專項驗收工作,并對驗收結果和出具的驗收意見負責。
第二章 項目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有關規定、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文件等相關支撐性文件;
(三)有關招標文件、合同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確采用的質量標準和技術文件等;
(四)有關項目竣工驗收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批復的建設內容,實現批復的功能目標;
(二)項目已按有關規定完成專項驗收,并取得相關手續;
(三)必須進行的項目實施結果檢驗檢測、技術鑒定、認證(定)已經完成;
(四)項目實施結果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
(五)項目實際完成投資在批復的投資概算范圍內;
(六)項目財務已通過審計;
(七)項目竣工檔案資料齊全、準確、系統,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八)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章 項目竣工驗收程序和內容
第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一般應當在項目建設完成轉入試運行一年內,由項目單位向項目竣工驗收部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向項目竣工驗收部門提出竣工驗收書面申請前,應當準備以下材料:
(一)項目竣工驗收綜合報告(格式參見附件1);
(二)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工作總結報告、技術資料和結論意見;
(三)職能部門出具的專項驗收文件或者意見;
(四)項目實施結果的檢驗檢測報告、技術鑒定意見、認證(定)意見等;
(五)項目財務審計報告;
(六)與項目竣工驗收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項目單位向項目竣工驗收部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書面申請,同時提交《項目竣工驗收綜合報告》和《項目竣工驗收審查信息表》(格式參見附件2)。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竣工驗收審查信息表》須經項目單位蓋章確認;
(二)項目竣工驗收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對項目竣工驗收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必要時對項目單位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中填報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情況等信息資料進行比對;
(三)項目竣工驗收部門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可以組織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和實地評估。對技術性較強的,可以先行組織技術預驗收,并出具專家技術預驗收審查意見;
(四)項目竣工驗收部門主持召開竣工驗收會議,形成《項目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項目審批及招投標情況;
(二)項目是否按照批復的規模、標準、內容及投資完成;
(三)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四)項目運行情況;
(五)項目專項驗收情況;
(六)項目實施結果的檢驗檢測報告、技術鑒定意見、認證(定)意見情況;
(七)概算執行及財務審計情況;
(八)與項目竣工驗收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項目竣工驗收組織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成立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由竣工驗收部門代表、項目審批部門代表、項目專項驗收職能部門代表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的職能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下設專家組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項目竣工驗收部門派員擔任,可以設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由其他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
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參加項目竣工驗收的專家與項目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影響驗收工作的,應當回避。
對投資規模較小、技術較簡單的項目,可以簡化成立竣工驗收組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會議主要議程由主任委員確定,主要包括:
(一)宣布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名單,組建專家組;
(二)聽取項目單位有關驗收準備工作總結匯報;
(三)聽取相關部門意見;
(四)查閱項目建設和運行檔案資料,查驗項目現場和運行情況等;
(五)討論并通過《項目竣工驗收意見》,驗收委員會簽名;
(六)宣布項目竣工驗收結論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部門對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及時印發《項目竣工驗收意見》。
對竣工驗收未通過的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明確整改時限和整改要求。項目單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應當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意見》后,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竣工驗收部門的,專家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專家庫中產生,由相關領域的技術、財務、項目管理等專業人員組成。本級項目竣工驗收部門缺少專家的,可以向上級部門提出專家庫使用申請,邀請專家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對建設周期長、因故無法繼續實施或者無必要繼續實施的項目,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可以分期或者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按單項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和竣工驗收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糾正、暫停項目建設或者暫停投資安排,并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報送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一)未及時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未經項目竣工驗收或者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項目竣工驗收會議上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和要求的,項目單位逾期未整改而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經費由項目竣工驗收部門預算支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能源、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等項目竣工驗收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采取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方式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相應資金管理辦法明確需要項目竣工驗收的,由資金管理辦法明確的項目竣工驗收部門,參照本辦法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相應資金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項目竣工驗收的,按照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蘇發改規發〔2020〕2號)、2021年1月11日印發的《關于規范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和省級專項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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