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應急電〔2021〕58號
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各安全評價機構:
為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2019〕1號)、《應急管理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2號)、《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應急廳〔2021〕38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江蘇省安全評價機構從業行為,推動安全評價機構做優做強,促進安全評價行業健康發展,完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信息公開
(一)安全評價機構在江蘇省開展法定安全評價服務應及時主動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便于社會公眾查詢與監督。
(二)安全評價機構在公開安全評價報告時,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部分應進行脫密簡化。
(三)安全評價機構應在技術服務活動結束十個工作日內向省應急管理廳提交上述電子資料,在省應急管理廳網站進行公告。
二、強化執業能力
(一)安全預評價項目組負責人及相關勘驗人員(不低于兩人)應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安全現狀評價和驗收評價項目組全體人員應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評價組成員及專家均應親筆簽名,復印無效。
(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現狀評價和驗收評價項目組成員不得少于六人,其中化工類高級工程師不少于一人;成員中如專業能力不能滿足安全評價時,需聘請相應專業技術專家。
(三)虛假安全評價報告參考認定情形:
1、實際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與報告中評價項目組成員名單不一致的(因工作需要臨時聘任的技術服務專家除外)。
2、對企業提供的資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術服務報告或者結論進行偽造、纂改的。
3、評價期間,周邊存在學校、醫院等高敏感防護目標,且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要求,報告判定為符合的。
4、評價期間,總平面布置中存在主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與周邊主要建(構)筑物防火間距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要求,報告判定為符合的。
5、工藝裝置與當時實際情況不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被評價單位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情況下,報告出現工藝技術描述與當時實際情況不符,直接影響報告結論的;
(2)主要反應設備、主要儲存設施與現場不相符,直接影響報告結論的;
(3)隱瞞典型的危險化工工藝,導致報告結論失實的。
6、化工企業未按規定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報告判定為符合要求,得出失實結論的。
7、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隱患排查記錄嚴重缺失,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或者職稱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隱瞞且影響報告結論的。
8、對具有爆炸危險性的項目界定錯誤,導致報告結論錯誤的。
9、存在不符合行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項,故意隱瞞且影響報告結論的。
(四)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參考認定情形:
1、引用的主要或關鍵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錯誤,直接影響報告結論的。
2、報告中三處及以上出現其他無關單位(項目)或地點,影響報告結論的。
3、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未設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安全設施,判定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4、評價范圍不符合合同要求,未達到應評盡評;評價內容中產品、產能出現錯誤,缺失后將導致無法正常生產;運行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發生遺漏的。
5、報告未能辨識出屬于淘汰落后工藝技術設備的。
6、企業主要負責人不符合任職條件或未經培訓或培訓合格證過期的,判定其符合的。
三、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一)安全評價機構申請資質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省應急管理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二)安全評價報告完成后沒有按要求向省應急管理廳提交公開的,將在全省進行通報,并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三)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經查實后一律吊銷安全評價資質,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對省外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作出處罰決定的,由決定機關告知其原資質認可機關。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