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19 年版)
說 明
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 稱《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 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準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準入限制。
三 、 境 外投資者不得 作 為個體工商 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四、境外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禁止 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 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準入許可;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 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五、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 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六、《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 執行。
七、《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 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 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后續協議、我國與 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和投資協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 約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 定的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 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八、《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 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 年版)
序號 |
特別管理措施 |
一、農、林、牧、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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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
2 |
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 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
3 |
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
4 |
禁止投資中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
二、采礦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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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投資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勘查、開采及選礦。 |
三、制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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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
7 |
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核燃料生產。 |
8 |
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 產。 |
9 |
除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汽車整車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 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2020 年取消商用車制造 外資股比限制。2022 年取消乘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 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 |
10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 |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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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12 |
城市人口 50 萬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五、批發和零售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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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制品的批發、零售。 |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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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
15 |
公 共 航 空 運 輸 公 司 須 由 中 方 控 股 , 且 一 家 外 商 及 其 關 聯 企 業 投 資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
16 |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 限于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
序號 |
特別管理措施 |
17 |
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
18 |
禁止投資空中交通管制。 |
19 |
禁止投資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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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電信公司:限于中國入世 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 超過 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 由中方控股。 |
21 |
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 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 的內容除外)。 |
八、金融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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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 (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23 |
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24 |
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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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26 |
市場調查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
27 |
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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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禁止投資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
29 |
禁止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
30 |
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 測繪、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域界 線測 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 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 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
十一、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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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于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 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 員不得少于 1/2)。 |
32 |
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
十二、衛生和社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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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醫療機構限于合資、合作。 |
序號 特別管理措施
十三、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34 |
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通訊社)。 |
35 |
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制作業務。 |
36 |
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 輸覆蓋網(發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 監測臺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 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
37 |
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 |
38 |
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 |
39 |
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 |
40 |
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