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19 年版)
說 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 ( 以下簡稱《 自 貿試驗區負面清單》) 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自由 貿易試驗區。《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準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準入限制。
三 、 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四、境外投資者不得投資《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準入許可;投資有股比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五、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 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六、《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七、《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后續協議、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和投資協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 約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八、《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19 年版)
序號 |
特別管理措施 |
一、農、林、牧、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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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 |
2 |
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 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
3 |
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
二、采礦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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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止投資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勘查、開采及選礦。(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稀土礦 區或取得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產工藝技術。) |
三、制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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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 產。 |
6 |
除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汽車整車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 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2020 年取消商用車制造 外資股比限制。2022 年取消乘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 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 |
7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 |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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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9 |
城市人口 50 萬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五、批發和零售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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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制品的批發、零售。 |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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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經營或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 變相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及其輔助業務;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 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但經中國政府批準,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 中國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 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中國政府規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 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
序號 |
特別管理措施 |
12 |
公 共 航 空 運 輸 公 司 須 由 中 方 控 股 , 且 一 家 外 商 及 其 關 聯 企 業 投 資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只有中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才能經營國 內航空服務,并作為中國指定承運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國際航空服務。) |
13 |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 限于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
14 |
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
15 |
禁止投資空中交通管制。 |
16 |
禁止投資郵政公司(和經營郵政服務)、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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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電信公司: 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 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 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 超過 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 由中方控股(且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上海自貿 試驗區原有區域〔28.8 平方公里〕試點政策推廣至所有自貿試驗區執行。 |
18 |
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 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 的內容除外)。 |
八、金融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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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 (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20 |
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21 |
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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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且不得聘 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如在華設立代表機 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
23 |
市場調查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
24 |
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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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禁止投資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
26 |
禁止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
27 |
禁止投資大 地測量、海洋測繪、 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 量、行政區域界 線測 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 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 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
序號 特別管理措施
十一、教育 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于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 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且在中國境內定居),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
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 1/2)。(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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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
技能培訓),但是外國教育機構可以同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 生對象的教育機構。)
29 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十二、衛生和社會工作
30 醫療機構限于合資、合作。
十三、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通訊社)。(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
31 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 新聞的服務業務須由中國政府審批。中外新聞機構業務合作,須中方主導,且須經
中國政府批準。)
禁止投資圖 書、報紙、期刊、音 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 編輯、出版、制作業 務。
32 (但經中國政府批準,在確保合作中方的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并遵守中國政府 批復的其他條件下,中外出版單位可進行新聞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項目。未經中國政
府批準,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 輸覆蓋網(發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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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臺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
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
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
34 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對中外合作制作電視 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但經批準,允
35
許中外企業合作攝制電影。)
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禁止不可移動文物
36 及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抵押、出租給外國人。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 產調查機構;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考古調查、勘
探、發掘,應采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并經專門審批許可。)
37 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